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月19日 证监发审字[1995]2号)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证券委穗证字[1994]18号文《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广州市国资办国资[1994]46号《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向股东配售新股请示的复函》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45.5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70.6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74.92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