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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
 (1995年2月26日 证监发字[1995]23号)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况,为防止事态的急剧恶化,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采取“一停二清三规范”的措施。为防止采取以上措施后大量投机资金涌入其他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他场所的国债期货交易产生巨大冲击,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务必立即采取以下对策:1、把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比率逐步提高到10%;2、降低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3、减少国债期货最大持仓限额;4、密切注视持仓大户的交易情况;5、严格执行每日结算制度、强制平仓制度;6、严惩违规操纵市场价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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