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根据
《劳动法》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比照
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根据
《劳动法》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根据
《劳动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分别根据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根据
《劳动法》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报复陷害罪立案侦查;根据
《劳动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严肃查办。对于用人单位违犯
《劳动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或体罚、殴打劳动者,构成伤害罪的案件;或者违犯
《劳动法》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好批捕、起诉工作,并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