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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报验时申请人须填写出口商品报验申请单,提供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单证,同时提供有关商品的全套标签、挂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内容。
  (二)在制成品上标示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识的,出口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
  2、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
  3、详细的国内外加工工序和加工合同等文件;
  4、从中国直销美国的,出口企业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美国海关的确认书。
  第四条 商检机构接到出口企业的报验后,应按时组织查验。
  (一)商检机构以同一出口合同、信用证和同一品种的一次发运量为一查验批。
  (二)应抽箱数=总箱数(平方根)×0.6(取整数)
  查验时,在总箱数内随机抽取应抽箱数。每箱随机抽取二件以上,所抽样品应包括所有货款号。
  (三)查验的内容包括全套标签、挂牌和包装唛头内容。
  (四)《种类表》内产品,标识查验与品质检验同时进行。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标识查验合格的商品,出具“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对标识查验不合格的商品,视情况处理。查验时发现一件不符合《规定》,即判全批不合格。
  (一)凡明确标示产地是中国的商品为合格品。
  (二)标有他国(或地区)制造的,且不能同时提供第三条(二)所规定文件的商品为不合格品。出口企业须拆除商品上他国(或地区)标识,并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三)凡标识产地概念模糊(如在商标或吊牌上仅印有他国名称或他国城市名称等),易于被用来进行非法转口活动的产品,出口企业需在产品上加缝“中国制造”或拆除有关标识并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四)凡标识中没有标明产地的产品,要求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
  第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机构对从事纺织品非法转口企业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商检机构实施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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