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标识查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0日)废止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5]68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进一步打击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规范各局查验出口纺织品标识的工作,现将《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
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
第三条 凡从事
《目录》内出口纺织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须按《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所规定的时限,逐批向商检机构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