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
([1995]外经贸运发第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使外贸运输计划的编报工作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外贸运输年度和月度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将重新制订的《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贸运司)反映。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保证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到港及时疏运和按时出运收汇,保证进出口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中央各部委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第三条 编报内容
一、年度海运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港口编报(见报表一)。
二、年度铁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二)。
三、年度公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三)。
四、年度航空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四)。
五、年度进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到货港口、口岸编报(见附表五)。
六、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按装运港口编报(见附表六)。
第四条 编报程序
各地外经贸委(厅)负责汇总本地区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进出口货量计划;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各进出口贸易总公司及工贸公司负责汇总本公司系统的进出口货物运量计划。
各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下年度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运量计划、在每月10日以前将下月度的海运出口装船计划报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第五条 编报要求
一、表格中集装箱栏内只填写个数,以20尺标准箱计算,40尺的集装箱按两个标准箱计算,每个集装箱按12吨折算重量后计算在“总计栏”内。填写表格时,要依照表中列出的商品逐一填写运量计划,其余商品的运量计划均填写在“其它”栏内。
二、各单位按所附的表格格式自行印制报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外贸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防止没有依据的估计,避免实际运量的运力安排相脱节。如运量计划有变更,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