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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
 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
 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对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我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的具体规定:
  1、在专利审批、复审、撤销、无效工作中,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2、在审批、登记专利代理机构,批准和颁发专利代理人证书过程中,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3、到局外单位(含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研、宣传专利法、、培训、讲课、办案等公务活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就餐,不准接受由接待方安排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以及非接待方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专门为我局工作人员安排的到市外著名风景旅游区的旅游活动等。
  4、不准接受来我局办事的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来我局寻找专利项目的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6、在举办专利展览会、评选局外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专利项目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宴请或者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7、在物资购置、人员招录调配、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干部任用、财务审计、申报出国项目、办理出国手续等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相关单位、人员的宴请或表示感谢的宴请,不准参加由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8、除与上述各方面工作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准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并为之说情、“帮忙”以致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他们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9、本规定所指的当事人,包括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撤销和无效请求人等与专利业务事宜相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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