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性租赁费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各行(公司)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次年业务经营性租赁开支计划,由省行(公司)汇总后,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批准,据实列支。
4.审批企业大宗修理费和装修费用。
对企业超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和单项价值超过10万元的大宗修理费及装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由各行(公司)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大宗修理及装修计划,由省行(公司)汇总初审后,报省派出机构审查批准,据实列支。
5.审批递延资产的摊销。
按照财商字[1995]23号文要求,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单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行(公司)提出计划,报经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后列支。
6.根据财商字[1995]23号文件审查确认各行(公司)的代办业务量余额。
企业须建立代办业务登记簿,编制代办业务报表,按季报送当地派出机构。经派出机构审查确认后,其代办费在规定控制比例内合理使用,据实列支。
7.审批保险企业防灾费的使用情况。
按照财政部财商字[1995]23号文要求,由各保险公司于年初编制保险防灾费使用计划,报经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列支。
8.审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财商字[1995]23号文的要求,由各行(公司)于年初编制招待费使用计划,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报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后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9.根据财商字[1995]23号文件审查认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
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权限,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进行认真审查,报当地派出机构确认据实列支。
10.根据财商字[1995]23号文审批企业的非常损失。
对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属损失严重,企业无法弥补的净损失,由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核实,报省派出机构批准,列入营业外支出,并报财政部备案。超过500万元的,上报财政部批准。
11.根据财商字[1995]23号文件审查企业基建立项,控制“在建工程”规模。
对企业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当地派出机构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监督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率。监督企业新建职工宿舍及其福利设施可用的公益金结存数额。控制“在建工程”规模。超过上级批准的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的一律不准新增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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