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
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3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的《批复》精神,现就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国家财政、信贷、财务等政策法规,监督金融保险行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参与中央财政的宏观监督。
二、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正确核算收入和支出,审查审批有关收支项目,对有意违反财会制度,隐瞒收入,乱列支出和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1.审查确认政策性停息(计息)挂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根据财商字[1995]23号文规定,各行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政策性贷款,须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审查确认后,按规定核算利息收入。
2.审查审批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根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87)财商字第277号、(92)财商字第232号、(94)财商字第392号以及财商字[1995]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权限审查企业的呆帐损失;审批企业上报需要核销的坏帐损失;比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规定审查投资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审批投资损失的核销;审查保险企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监督次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转回。
3.根据财商字[1995]23号文件审查核批经营性租赁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