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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8日 证监发审字[1994]46号)


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成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体改函[1994]57号文件《关于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向股东配股的函》、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国资工[1994]61号文件《关于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的复函》、成动配董[1994]26号《成都动力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26.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02.09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97.17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226.84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6月1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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