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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43号)


广东省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4]087号《关于同意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的批复》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15.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79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867.9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521.1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347.1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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