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41号)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589号文《关于转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江苏国有资产管理局苏国资企(1994)28号《关于同意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的批复》、1994年11月18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1994年10月16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要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19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91.3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11.3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94.9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9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