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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41号)


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589号文《关于转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江苏国有资产管理局苏国资企(1994)28号《关于同意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的批复》、1994年11月18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1994年10月16日《江苏悦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要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19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91.3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11.3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894.9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9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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