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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39号)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委员会皖证委字[94]08号文《关于同意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增资扩股的批复》、安徽省国资局皖国资字[1994]177号文《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国家配股权请示的批复》、1994年12月1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6,07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8,970,000股,向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7,1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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