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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4]38号)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字(1994)134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基(1994)第094号《关于同意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增资配股国家股配股权转让>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1994年11月9日《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779.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679.7万股,社会公众A股股东配售300万股,向B股股东配售18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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