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5日 证监发审字[1994]37号)
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4]098号文《关于同意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1994年4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1994年11月7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七次董事会特别会议纪要》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4887.1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1499.47万股,向发起人股东配售A股1288.96万股,向B股股东配售2098.75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