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 证监发审字[1994]32号)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证委办[1994]20号文《关于福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方案的审批意见》、福建省国资局闽国资[1994]199号《关于福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发《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96.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660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36.6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