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
和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为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证监发字[1994]203号)
天津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证监发字[1994]49号《关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等四家交易所搞好合并工作的通知》,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和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的合并工作已结结束。经认真考核,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和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符合“统一机构、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的原则,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达到证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要求,批准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和长春联合商品交易所为我国试点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政策性强,风险大,要在国家严格监控下运行。我会要进一步审核试点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和上市品种。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对试点期货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管,各试点交易所要逐步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交易,保证我国期货市场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