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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证监发字[1994]181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文件精神,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惯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经营。当前规范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将修改完善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于12月31日前报我会。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所章程
  (一)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设立目的和方式;
  3、业务范围;
  4、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5、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的权力、职责;
  6、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7、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定;
  8、财务管理;
  9、会计、审计的规定;
  10、营业期限;
  11、解散的条件及程序;
  12、章程、规则的修订;
  13、风险基金的管理规定;
  14、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二)关于名称和住所
  1、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与交易场所不一致的要予以说明。
  2、名称和住所的变更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设立目的和方式
  1、设立目的:要有“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
  2、设立方式:①期货交易所应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②设立应当经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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