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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

  第十条 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②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从1997年起取消单独的外汇年检,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开业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外汇登记证号:

企业规模:

合营期限: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隶属部门:

主导产品: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职(临)工总数: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理电话:

主办会计:

主办会计电话:

注册地外汇局:

外汇结算账户核定总额(万美元):

 

 

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

 

其中外方%

 

现金(万美元)

设 备

工业产权

场地使用

其它

中方

     

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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