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
第十条 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②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从1997年起取消单独的外汇年检,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 企业名称:
|
邮政编码:
| 企业地址:
|
开业时间: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外汇登记证号:
|
企业规模:
| 合营期限: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隶属部门:
|
主导产品:
|
经营范围:
|
法人代表:
| 职(临)工总数:
|
财务主管:
| 财务主管理电话:
|
主办会计:
| 主办会计电话:
|
注册地外汇局:
| 外汇结算账户核定总额(万美元):
|
合
营
者
| 中
方
| |
外
方
| |
投资总额(万美元)
| | 注册资本(万美元)
| | 其中外方%
|
投
资
方
式
| | 现金(万美元)
| 设 备
| 工业产权
| 场地使用
| 其它
|
中方
| | | | | |
外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