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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六)05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七)06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统计报表横栏

  (一)100,300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二)110,310 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三)120,320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以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应计入对应的本项目。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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