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应严格控制可查询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人员,建立查询人员档案和数据使用内控制度,并定期审查。
(二)外汇分支局应严格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得擅自修改、创建及删除。未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报送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向外汇局申领。
四、考核及处罚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义务,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统计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如违反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外汇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要切实加强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对结售汇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充分利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外汇分局转报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考核,并计入外汇分局当年考核成绩。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1至表14)表式及相关填报说明(略)
附2 :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统计报表纵栏
(一)01银行自身: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代客: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三)0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五)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