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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六、2005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

  七、2005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5]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47、68402313;传真: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有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详见附表1-14)。即期报表包括表1、3、5、7;远期报表包括表2、4、6、8、9、10以及表14;掉期报表包括表11至表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一)报送程序

  表1至表8实行同级报送、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结售汇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表9至表14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报送方式

  银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或其他方式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并逐级手工汇总数据。

  (三)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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