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6]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一、1997年7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
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
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
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
五、2000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