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黄羽肉鸡产品”和“白羽肉鸡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问题,调查机关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调查,并就二者产品基本的感官、理化指标、生产工艺、销售形式、消费者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核实和比较。
1、感官和理化指标的实质性区别
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羽毛颜色、皮肤颜色、毛孔、皮下脂肪、体貌、常量营养成分、肌肉脂肪含量、常规肉品质、微量成分、组织化学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2、生产流程的实质性区别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产品范围意见书》中指出“不管肉鸡品种如何,饲养和屠宰肉鸡的工艺是相同的。……中国存在大规模工业化饲养黄羽肉鸡和生产黄羽肉鸡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和工艺与白羽肉鸡是相同的。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如下事实: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整个饲养和加工过程中不能够混杂在一起,需独立进行饲养和加工。由于白羽肉鸡的生产、检验、检疫更加严格,如将黄羽肉鸡和白羽肉鸡混杂在一起,将严重影响到白羽肉鸡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下列调查证据也表明,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在具体生产流程有着明显的不同。
(1)雏鸡种类不同
白羽肉鸡饲养的品种主要从国外引进,包括AA、Ross、Cobb 等。而黄羽肉鸡饲养的雏鸡则是国内地方优势品种,包含了黄羽、麻羽等有色羽鸡种。
(2)日粮养分含量和光照时间不同
相比白羽肉鸡,黄羽肉鸡的饲养周期更长,因此对日粮养分含量的要求要低于白羽肉鸡。比如,在饲料的蛋白水平上,白羽肉鸡蛋白要求在22%-17%之间,而黄羽肉鸡的蛋白要求在20%-15%之间。另外,在光照时间上也不尽相同。白羽肉鸡的光照采用24 小时逐步降低的过程;而黄羽肉鸡则是育雏加光而育成采用自然光照。
(3)饲养方式不同
黄羽肉鸡生长适应性强,管理较为粗放,除舍养外还可放牧饲养。而白羽肉鸡生长环境要求较高,需要精细管理,以集约化舍养为主。在饲养面积上,每平方米可饲养的黄羽肉鸡数量也明显多于白羽肉鸡数量。
(4)饲养周期不同
根据生长速度,黄羽肉鸡可以分为优质型、中速型、快速型黄羽肉鸡,由于黄羽肉鸡品种多样,因此上市日龄具有不确定性,一般饲养周期在80-120 天左右。而白羽肉鸡的饲养周期一般只在42-49 天左右。
3、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形式不同
黄羽肉鸡和白羽肉鸡在产品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黄羽肉鸡主要以活体进行销售,白羽肉鸡则要经过屠宰加工方才进入市场。因此,在食品检疫上,黄羽肉鸡一般只进行活体检疫,而白羽肉鸡的检验或检疫则更为严格,不仅要经过活体检疫,还需要对加工后的产品进行更加复杂的检验程序,以确保食品安全。
4、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不同
在国内市场,黄羽肉鸡肉质鲜嫩,风味独特,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由于价位较高,对消费群体有一定限制。而白羽肉鸡产品尽管价格低廉,分割产品多样化,但肉质和风味与黄羽肉鸡产品有较大的差异。
5、价格方面的不同
黄羽肉鸡种类繁多,价格也不尽相同。正常情况下,黄羽肉鸡的价格要明显高于白羽肉鸡价格,其中优质型黄羽肉鸡价格比白羽肉鸡高三倍以上,而中速偏快型黄羽肉鸡价格也比白羽肉鸡高近一倍。
综上所述,黄羽肉鸡产品和白羽肉鸡产品在基本的感官、理化指标、生产流程、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价格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白羽肉鸡和黄羽肉鸡不属于同一类产品,将本案同类产品界定在国内白羽肉鸡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2006-2008 年和2009 年上半年,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的合计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5.53%、50.72%、50.82%和52.59%。。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上述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可以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Pilgrim’s Pride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美国国
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反映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
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的,以所有国内销售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国内交易情况。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或者分销商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倾销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
本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虽然简单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成本等,但是该公司答卷中不同部分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生产数量差异巨大,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数据,决定暂以公司报告的完全生产成本为基础,加权平均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完全生产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生产成本和费用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同
类产品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超过其国内销售数量20%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中全部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全部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进口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进口商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3.调整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