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抽样
由于应诉企业较多,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倾销调查。
4.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 年10 月20 日,调查机关向抽样选取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原始答卷期间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桑德森农场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递交的调查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此期间,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不同意给予企业延期。至答卷递交截至之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了上述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
5. 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相关利害关系方机会发表评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立案事宜发表评论。关于产品范围:2009 年10 月19 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2009 年10 月27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2009 年11 月2 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 年11 月9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关于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2009 年11月18 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再度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 年11 月24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 关于再度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关于抽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抽样事宜发表评论。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 年9 月27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 年10 月19 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调查活动登记申请36 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B&B 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国外生产者和出口商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 年10 月19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由商务部和农业部组成的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 年10 月20 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17 份国内生产者答卷,答卷企业分别是: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大象禽业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黑龙江翔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昱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经批准延期递交问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者答卷3 份,答卷企业分别是: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以及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调查机关还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代表32 家会员企业填写的汇总答卷1 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应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 年10 月20 日召开了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就本案背景、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 年10 月19 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以下简称《产品范围意见书》)。2009 年10 月27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2010 年1 月7 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关于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0 年1 月26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禽蛋协会<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2009 年11 月6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并分别对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分割加工现场、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设施,了解了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