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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号--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8号)


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各公司应征保证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的比率征收。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0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
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 年9 月27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 和05040021。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9 年8 月14 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 年9 月27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 年7 月1 日至2009 年6 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6 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提供了申请书公开文本。
  2009 年9 月27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正式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 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B&B 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以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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