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

  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

  5.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6.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

  (1)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2)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应报送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承诺(原件);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原件);

  8.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

  9.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方案备案文件(复印件,需与证监会最后封卷稿的相关文件一致;请同时报送光盘,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请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发行申请的通知(复印件));

  10.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需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1.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2.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

  13.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及网下配售股份锁定办理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

  14.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

  1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原件,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