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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对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0号)


  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现对以下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六、监管方式代码“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全称“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成品,包括此类成品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七、监管方式代码“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或将此类设备、物资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及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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