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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国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对在协议期内的已注册运动员应进行“年度确认”操作。年度确认不需要对运动员信息做任何修改,也不需要上报《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三)“重新注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原注册协议期内变更注册单位的,需由原注册单位(或新注册单位)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书》(1份);或由新注册单位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与运动员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以及原注册单位的“放弃注册报告”。
  2、原注册协议到期后变更注册单位的,需由新注册单位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原注册单位“放弃注册优先权报告”(如优先权期已过则不需上报)和与运动员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1份)。
  3、原注册协议到期后不变更注册单位的,可在系统内按照重新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修改协议期限,并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新协议(1 份)备案。
  以上第1和第2种情况,注册期结束后由总局通过技术手段将运动员信息转入新单位。
  (四)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解放军体育部门注册机构在提交注册运动员数据(在备注栏内标注入伍单位)的同时,需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
  (五)双重注册
  各省级注册单位与院校、俱乐部进行双重注册,可由一方提交运动员信息,并在备注栏内标注双重注册单位。同时,向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1份)。
  五、其它问题
  (一)根据总局综合性运动会有关政策的调整,参加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将以今年的注册为基础(具体内容请参照《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通知》(体竞字〔2010〕6号)文件)。
  (二)由于工作需要,今年注册期延长至6月30日,为不影响各项目上半年比赛正常进行,各注册单位可根据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规定报名、参加比赛,今年上半年的参赛记录将不做为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的依据。
  (三)未满16周岁运动员在签订协议时,其法定监护人必须签字并按指纹印。
  (四)从今年开始,我们将使用新版《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全国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和《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书》(总局官网上可下载),凡今年签订的新协议均应使用新版协议书,此前签订的协议书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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