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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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