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