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运动员本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登山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到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中国登山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触犯
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四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中国登山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二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登山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五条 2010年注册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公布期为2010年4月15日。
附件2: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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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 │运动员近期二寸彩│
├──────────────────────────────────┤ 色平光照片 │
│乙方姓名及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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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满18周岁运动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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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
│ 性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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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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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 │ │
├──────────────┼────────────────────────────┤
│ 从事运动 │ │
│ 项目或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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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一、协议的起止日期 │
│ │1.协议期限 年。 │
│ │2.具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
│ │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从如下协议: │
│议 │ │
│ │ │
│ │ │
│ │ │
│ │ │
│内 │ │
│ │ │
│ │ │
│ │ │
│ │ │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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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 │ │
│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
│ │ │
│ │ │
│ │ │
│ │ │
│ │ │
│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 │ │
│ │ │
│ │ │
│ │四、其它 │
│ │ │
│ │ │
│ │ │
│ 容 │ │
│ │ │
│ │ │
│ │ │
│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
│ │管理中心批准后生效 │
│ │六、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1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
│ │理中心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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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章) │乙方签字和指纹印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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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意见(章) │
│ │
│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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