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员和其代表单位在完成本办法二十条规定比赛要求后,根据运动员客观需求和代表单位需要,可与第三方签定运动员临时交流协议。
(2)每份临时交流协议只能标的一个比赛。临时交流协议所涉及比赛规模应视本办法二十条等同。
(3)所签定的临时协议需报中国登山协会备案,方可获得参赛确认。
(4)注册运动员未经注册单位允许,不可擅自参加商业性比赛。
(5)双重注册是指除单项注册之外还有一注册项目的运动员。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国综合性比赛的运动员代表资格问题,由全国综合性比赛组委会与中国登山协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单位,即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也可在学校进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1)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参加全国性比赛,原则上只能代表注册单位。
(2)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3)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