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 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 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本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登山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第十七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证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两次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