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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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