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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3 低氮燃烧技术

  3.1发电锅炉制造厂及其他单位在设计、生产发电锅炉时,应配置高效的低氮燃烧技术和装置,以减少氮氧化物的产生和排放。

  3.2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应选用装配有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和装置的发电锅炉。

  3.3在役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厂,应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4 烟气脱硝技术

  4.1位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并与主机同时设计、施工和投运。非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应根据排放标准、总量指标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装置。

  4.2对在役燃煤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仍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时,应配置烟气脱硝设施。

  4.3烟气脱硝技术主要有: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联合技术(SNCR-SCR)及其他烟气脱硝技术。

  4.3.1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机组,宜选用SCR;小于等于600MW时,也可选用SNCR-SCR。

  4.3.2燃用无烟煤或贫煤且投运时间不足20年的在役机组,宜选用SCR或SNCR-SCR。

  4.3.3燃用烟煤或褐煤且投运时间不足20年的在役机组,宜选用SNCR或其他烟气脱硝技术。

  4.4烟气脱硝还原剂的选择

  4.4.1还原剂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经济等多方面因素。

  4.4.2选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4.4.3位于人口稠密区的烟气脱硝设施,宜选用尿素作为还原剂。

  4.5烟气脱硝二次污染控制

  4.5.1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在2.5mg/m3(干基,标准状态)以下;SNCR氨逃逸控制在8 mg/m3(干基,标准状态)以下。

  4.5.2失效催化剂应优先进行再生处理,无法再生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 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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