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21)厘清和明确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检验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职责,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法律关系、责任界限和责任追究,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组织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法规标准中各方安全责任的不合理规定。按照有限有效原则,推动监察职能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督”转变,立足立法与监督,着力弥补缺位和纠正越位与错位,合理缩小监管范围,突出监管重点。理顺总局与地方局的关系,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工作交给地方局,总局集中精力做好战略研究、宏观管理和立法监督工作。
(22)利用多种手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与评价制度,提高企业履责的主动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试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程师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咨询机构为设备数量少、管理能力弱的使用单位提供安全管理咨询代管服务,保证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在有条件的领域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试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浮动费率的激励作用和社会辅助管理功能;加快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并力争与行政许可、检验收费、信贷发放、税收优惠、保险费率、工商登记等事项有效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3)加强执法与监督。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使用、检验、作业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和处罚力度。探索建立缺陷设备召回和强制报废制度。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和同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四)积极探索风险管理。
(24)逐步实施分类监管。应用风险理论,综合考虑设备失效概率和事故后果,以防范重特大事故风险为重点,以注重差异性、提高针对性、保证有效性为原则,研究构建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的科学的分类监管模式,积极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制修订相关规范标准,逐步推广。
(25)建立安全风险监控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安全巡视、明察暗访、举报奖励制度和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和行业潜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风险研判、发出预警、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置。
(26)对重大隐患实施治理监控。加强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化品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整治,逐步落实压力管道普查、检验和登记工作;逐步建立以事故和风险控制为导向的重大隐患治理机制和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环节和设备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推动企业建立重点设备安全管理及监测监控系统。
(27)加强应急管理保障机制建设。按照“统筹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制订全国特种设备应急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体系建设规划,落实机构、编制和经费,加快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建设。结合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数据库、预案库和事故调查专家库,形成具备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数据查询、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平台。根据不同种类特种设备的特点,建设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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