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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报表内容及格式》的通知


  八、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年度总结(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联系人及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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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年-月-日):               
  审核人:         签发人:          

  单位盖章:                     
  表格注释:
  1、时间格式为“日-月-年”,交易时段格式为“时-日-月-年~时-日-月-年。表7-1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到转入商业运营时间格式为“时-日-月-年”。
  2、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的许可证号必须填写,无许可证填“1”;若无输电方,则许可证栏填“2”。
  3、电网公司拥有权益容量的机组应参与报送,并视同保留机组填写表3-8;未获许可证的机组也应报送,许可证号填“1”。
  表1-1:
  (1)“公开内容”指公开的数据、情况等(以简短文字概括,原则上不超过20字)。
  (2)“公开方式”指电网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及其他便于及时掌握调度信息的方式(不含实时发布手段和方式)。其中:“网站”填“1”、“报刊”填“2”、广播填“3”、“电视”填“4”、“信息发布会”填“5”、“简报”填“6”、“公告”填“7”、“其他”填“8”。
  (3)“公开时间”指公开信息日期。
  (4)“事前/事后信息”指公开信息的实效性。事前信息指在信息公开时间以后预计发生的公开信息,事后信息指在信息公开时间以前发生的信息;其中:“事前”填“1”、 “事后”填“2”、同时包括“事前、事后”信息填“3”,其他填“0”。
  (5)“公开范围”指所公开的信息覆盖市场主体的范围。
  表1-2:
  (1)“公开情况(是/否)”栏“是”填“1”,“否”填“0”,部分公开填“2”。
  (2)“报送情况(是/否)”指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含备案)的情况。该栏“是”填“1”,“否”填“0”,不完全报送填“2”。
  表2-1:
  (1)本表填报电网企业所签订的所有电能交易合同,类别可以增加。电网企业按照签订的合同中参与方分别填写。即:网厂合同中可为购电方、输电方;网网合同中可为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大用户直购电合同中为输电方。如果没有输电方,“输电方”栏填“0”。
  (2)填报年合同内容时,“交易电量”栏均填写上网电量,如下达的为发电量,则须折算成上网电量;“发电量”栏为交易电量折算而成。未明确购售电合同电量的,“交易电量”栏填“0”。
  (3)“政府下达网厂年度购售计划电量(基数)”指政府安排下发的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的年度购售计划基数电量,按文件填写,并附政府相关文件。
  (4)“网厂之间市场交易”指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约定的市场交易电量。
  (5)“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网网之间的电能交易”指政府安排下发的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合同,国家与省级政府下达的交易分项填报。
  (6)“网网之间市场交易”指电网企业之间自主协商达成的电能交易合同。其中:“跨区域电网公司组织”指拥有跨区域交易方式的电网公司组织。“区域电网公司组织”指拥有跨省交易方式的电网公司组织。按照本公司上级公司文件要求签订的网网之间购售电合同单列一类,不列入网网之间市场交易。
  (7)若未备案“备案时间”填“0”;以下各表同。
  表2-2:
  (1)单位名称填发电企业名称。
  (2)“性质(新签/变更)”栏“新签”填“1”,“变更”填“0”。变更包含续签。
  表2-3:
  (1)网厂合同相关费用结构包括基数电量电费、超发电量电费、发电权交易电费、优惠电量电费、容量电费、脱硫电费等,除基数电量电费外其他电量应详细列出(原则上应每有一种上网电价就填写一种电量电费),例如:送xx地电量电费、替代发电电费、优惠xx地(行业)电量电费等;随电费一起结算的费用也需要列出,如:考核补偿电费等。将相关政府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2)现金支付率(%)=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合同相关费用/实付合同相关费用。
  表2-4:
  (1)现金支付率(%)=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当期电费/实际支付的当期电费。

  表3-1:
  (1)“机组编号”指电网直调机组的编号,例如:1、2、3…。
  (2) 机组平均负荷率=(发电量/运行时间)/机组容量
  (3) 风电机组利用小时数按照风场填报,对应“机组编号”一栏填写机组数量。
  表3-2:
  (1)公用常规燃煤指:燃煤发电厂中公用电厂,不包括自备电厂、已关停机组;热电联产燃煤机组中抽凝式机组,不包括抽凝背压式机组,抽凝背压式机组视为背压式机组。
  (2)合同基数上网电量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基数电量情况填报;若未签订合同或无基数上网电量,则此栏填“0”。
  (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上网电量种类”指上网基数电量、超发电量、发电权交易、优惠电量等,除基数电量外其他电量应详细列出(原则上应每有一种上网电价就填写一种电量),例如:送xx地电量、替代发电、优惠xx地(行业)电量,并将相关政府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4)“市场交易形成”指省内组织外送电、抽水电量、市场形成发电权交易等。
  (5)年度基数合同累计完成率=(X+被替代上网电量)/ Y。
  (6)在年度报告中,如果出现年度基数计划累计完成率超过同类型机组平均完成率±3%的情况,需要在“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年度总结”中说明原因。
  (7)本表“Y”为合同或政府文件数据(均应折算为上网电量);除发电权交易中被替代方数据外,本表按实际上网电量数据填写,发电权交易中,替代、被替代上网电量均应填写,按“被替代发电权交易”、“替代发电权交易”两个类别,视作两种交易类型填报。
  表3-3:
  (1)本表仅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地区电网企业填写,本年度期间实行节能调度的,填报自开展节能调度以来所对应的数据,按序位表顺序填写。
  (2)按“机组类型”顺序填报各机组数据。“机组类型”中,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填“1”,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填“2”,热电联产(其他燃料)机组填“3”,燃气机组填“4”,燃油机组填“5”,水电机组填“6”,核电机组填“7”,风电机组填“8”,抽凝式机组填“9”,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填“0” 。
  (3)“设计煤耗”仅燃煤机组填写,指供电煤耗。
  (4)如果出现在发电组合当中排序在前而机组利用小时数低于在后机组的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表3-4:
  (1)无峰谷分时电价地区可不填写本表。
  (2)实行峰谷电价地区应将政府相关文件随报告报送。
  (3)无尖峰、高峰区别的地区,不填写有关尖峰数据。
  (4)平均值公式: 尖峰平均值=∑尖峰电量/(∑尖峰电量+∑高峰电量+∑平段电量+∑低谷电量),其余以此类推。
  (5)实际电价=(尖峰电费+高峰电费+平段电费+低谷电费)/(尖峰电量+高峰电量+平段电量+低谷电量)。
  (6)加权电价(高峰)=(电厂1高峰电量×电厂1高峰电价+电厂2高峰电量×电厂2高峰电价+…+电厂n高峰电量×电厂n高峰电价)/(电厂1高峰电量+电厂2高峰电量+…+电厂n高峰电量),尖峰、平段、低谷加权电价以此类推。
  表3-5:
  (1)发电权交易包括小火电关停、自备电厂关停电量等。
  (2)“替代电量”和“被替代电量”按照上网电量填报。
  (3)“与电网结算方”栏“是”填“1”,“否”填“2”。
  (4)如不掌握“被替代所得电价”,该栏可不填写。
  表3-6:
  (1)热电比=供热量(千焦)/(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 ×100%。本公式中的“供电量”单位为千瓦时,“热电比”一栏应填写实际热电比。
  (2)抽凝背压式机组视为背压式机组。
  (3)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供热量”一栏数据可不填。
  表3-7:
  (1)若自备电厂无上网电量,则“上网电量”栏填“0”,若无核定“上网电价”,则“上网电价”栏按实际执行电价填报。
  表3-8:
  (1)“电量计划依据”填写依据文件号,并将相关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表4-1:
  (1)“交易描述”以简短文字概括,原则上不超过10字,如:三峡电、蒙电东送。
  (2)若计划安排为“送电端”电量,则对应填报“送电端”电价,计划安排为“受电端”电量,则对应填报“受电端”电价。实际执行情况对应填报。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3)输电、网损费用分别填在表5中。行政指令安排的跨地区电能交易按结算流程逐级填报。
  表4-2:
  (1)市场交易形成的跨境、跨地区电能交易,包括非调度台达成的交易和调度台达成的交易,每一笔交易均需逐一填报。
  (2)可用发电能力、可用上网电量、负荷缺口、用电量缺口情况由购电方、售电方填报各自实际情况,不必填写对方情况。
  (3)可用发电能力:在交易时段,调度管辖范围发电机组剩余的可调用发电能力,按平均值填报。
  (4)可用上网电量:在交易时段,调度管辖范围发电机组剩余可调用的上网电量。
  (5)负荷缺口:在交易时段,若未达成交易,完全满足负荷需求的缺口电力,按平均值填报。
  (6)用电量缺口:在交易时段,若未达成交易,完全满足负荷需求缺口所需的电量。
  (7)输电、网损费用分别填在表5中。
  (8)回购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达成双边交易之后,电力供需情况与预测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双方针对原先已达成的交易重新签订反向双边交易合同用于减少或抵消原来已达成交易。
  表4-3:
  (1)电网公司组织消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指由上级电网公司以文件形式要求进行的跨地区电能交易。每一笔交易均需逐一填报。
  (2)输电、网损费用分别填在表5中。
  表5:
  (1)输电网损费用收取和支付情况分开填报,每笔交易逐一填报,若输电费用中含网损,则“网损电量”至“网损收支对象”栏不填。
  (2)“输电费用收支对象”和“网损收支对象”明确到单位名称。
  (3)若交易中约定送、受端电价,则单位电量输电价格为两者之差。
  (4)折合网损费用=网损电量X交易电价
  (5)若交易中约定送、受端电量,则网损电量为两者之差。
  表6-1:
  (1)详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
  (2)考核数量单位均折算成万元。
  表6-2:
  (1)所在电网尚未实行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订的“两个细则”,表6-1和表6-2不须填报。
  (2)补偿单位均折算成万元。
  表6-3:
  (1)所在电网如果已经实行各区域制订的“两个细则”,按照实际的并网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情况进行填报,尚未进入试运行的地区按照现行办法进行填报,相关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表7-2:
  (1)本表A、B、C时间均指表7-1中A、B、C时间。
  (2)“调试与商运电价差额资金”为商业运营电价与调试电价之差乘以调试电量。
  (3)本表按新建机组座数分别填写,时间范围为从本年度初至本季度,A、B、C时间只要有一个在填报期内,均须填报。
  (4)“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时间”是指同意进入商业运行文件中指出机组实际转入商业运营的时间。
  (5)“F资金使用情况”栏分4种情况,若进入辅助服务补偿账户填“1”,返还发电企业填“2”,电网所有填“3”,电网企业单独立账填“4”,其他填“5”。
  (6)详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办市场[2007]40号)。

  附件2:
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报表内容及格式
(发电企业填报部分)

  填报说明:
  1、发电企业根据调度关系报送相应的电力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存在区域、省级分支机构,报省级监管机构并抄送区域监管机构,再由省级监管机构报区域监管机构,只有区域监管机构的,直接报区域监管机构,独立电厂直接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发电企业报告报送工作。
  2、发电企业报送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告表2-2、2-3应在第三季度首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出,年报2月10日前报出(电费结算数据均以截至下一年1月31日数据为准)。
  3、各发电企业根据格式打印填报以正式文件报送,并同时以光盘(u盘)报送数据表格电子版(采用Microsoft Excel格式)。
  4、各发电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将负责报送工作的联系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监管机构。年度报送中由监管机构联系人通知需要报送报告的对象。
  5、表注中要求填报企业随报的文件应随本报表一同报送。

  发电企业名称:             

      半年/年度电力交易
  与市场秩序报表

  一、发电企业基础信息
  表1 发电企业基础信息
  单位:元/MWh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机组编号

投资方

投资比例

所属调度关系

批复电价

脱硫电价

容量

电量

 

 

 

 

 

 

 

 

 

 

 

 

 

 

 

 

 

 

填表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二、合同签订情况
  表2-1 购售电、输电合同签订情况单位:
MWh,元/MWh

项目名称

购电方

售电方

输电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时间

备案时间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交易电量

交易电价

输电价格

发电量

1、政府下达网厂年度购售计划电量(基数)

 

 

 

 

 

 

 

 

 

 

 

 

2、网厂之间市场交易 

2.1外送电

 

 

 

 

 

 

 

 

 

 

 

 

 

 

 

 

 

 

 

 

 

 

 

 

3发电厂间交易

 

 

 

 

 

 

 

 

 

 

 

 

 

4、大用户直购电

 

 

 

 

 

 

 

 

 

 

 

 

备注

 

填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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