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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
  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
  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
  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认定和资格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2.风险评估任务书

  附表1
  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

任务名称

 

建议单位及地址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建议评估模式*

非应急评估( )  应急评估 ( )

风险来源和性质

风险名称

 

进入食物链方式

 

污染的食物种类

 

在食物中的含量

 

风险涉及范围

 

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已经发生的健康影响

 

国内外已有的管理措施

 

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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