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
《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
《公证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 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