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六)2010年底前,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我部水运局。上报的材料包括行政许可工作总结和本地区港口经营人的完整信息。
三、关于港口经营信息管理
为促进港口经营管理信息化,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将开发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港口管理部门要结合《规定》的实施,开发建设好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港口设施和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提高全行业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我部将研究制定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我部已委托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承担部级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各单位可与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合作,实现与我部信息系统衔接,和数据信息互通、互享。
四、加强对港口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对本辖区港口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港口业务的行为,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的监督指导。我部水运局将派出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定期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关于国际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核发经营资质证书;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鼓励有实力的船舶运输、船舶代理和港口企业进入船舶港口供应市场,提高船舶港口供应业务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程度。部将组织研究制定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和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