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单位申请的同一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或型式许可项目不能由同一家鉴定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完成时,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交说明,从约请开始,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进行,可以提交纸质材料。
(二)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指定其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和各省级质监局每年应当安排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及各省级质监局可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及时向发证机关反映,发证机关根据情况做出通报批评、暂停委托相应鉴定评审项目或取消委托评审等处理。
各发证机关要建立鉴定评审(包括型式试验)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机构,一律记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当中。对有不良记录的鉴定评审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
(三)鉴定评审人员管理。
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各机构必须聘用经总局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并将本机构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的“从业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注册系统”中注册,各鉴定评审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经注册的鉴定评审人员方可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各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其鉴定评审人员要认真执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到鉴定评审机构“十不准”和鉴定评审人员“七不准”。
三、证后监管
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加大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群众举报企业和新取证(取证不足一年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和检查项目内容应当严格按该试行规则执行。同时,加大对取证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和不符合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许可单位,要及时做出暂停或者吊销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