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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9〕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实施
  (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三)关于许可证书。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人员证书)由总局统一组织印制,每份证书加有专门防伪标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证书订购事宜。
  2.单位证书编号的填写按照《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改为持证人员身份证号,证书上不再注明执业机构。
  3. 证书的打印要求见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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