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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附件二: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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