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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业也通过代理寿险业务实现了业务的多元化经营,银行业和寿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但是随着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寿险业实现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战略目标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为加强银行代理寿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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