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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6. 工程监理报告;

  7. 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8.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9. 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10. 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11. 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12. 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加强监督,注重成效

  (一)做好巡查抽查,掌握项目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至少检查一次,督促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对检查发现存在资金挪用、不能按时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部将每年组织对各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定期报告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报部。主要内容如下:

  1.历年来中央批准立项的项目及进展情况:自2001年以来批准的项目总数及已完成验收项目数;自2001年以来逐年批准的项目及完成验收情况;对未验收项目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2.历年来地方批准立项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历年来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立项并安排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资金量及取得的效果。

  3.本年度项目检查总结:本年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检查情况。

  4.制度建设情况:出台和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情况。

  5.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部将根据各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部门户网站及公众媒体定期公布,提请社会监督。对群众或媒体反映存在问题一经查实,或项目管理制度不落实,检查整改工作不力的,将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整改一年,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

  三、总结成果,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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