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带动各级地方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保证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批准进行治理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一)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工期时限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2009年12月份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起,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开始施工前,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 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