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多样化审理方式。区别行政争议案件的繁简程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各方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还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
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可能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受理后达成和解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和解协议,终止行政复议。
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认真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引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制作调解书结案。要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城乡规划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协商,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要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错误、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有突发事件苗头的,应当督促被申请人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创造条件,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要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为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和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切实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机关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经费支出。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中接待群众、调查取证、现场勘验,以及举行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的客观需要,为行政复议机构提供接待场所,配备必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