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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分港卸货鉴定情况联系单

  附:
  分港卸货鉴定情况联系单

  局 名:

┌─────────┬─────────┬────────┬─────────────┬──────┬────────┐
│  申请人    │         │ 报检号    │             │ 货 名  │        │
├─────────┼─────────┴────────┴─────────────┴──────┴────────┤
│ 申请鉴定项目  │ 重量鉴定:□水尺计重 □衡器计重 □容器计重 □流量计计重                  │
│         │                                                │
│         │                                                │
│         ├────────────────────────────────────────────────┤
│ (打√)    │残损鉴定:□舱□检视 □载损鉴定 □监视卸载 □验 残                     │
├─────────┼─────────┬────────┬────────┬───────┬────────────┤
│ 报检数/重量  │         │鉴定数/重量  │        │溢短数/重量 │            │
├─────────┼─────────┼────────┼────────┼───────┼────────────┤
│  船 名    │         │ 船 籍    │        │ 船 龄   │            │
├─────────┼─────────┼────────┼────────┼───────┼────────────┤
│ 全船舱位    │         │ 载货舱位   │        │本港卸货舱位 │            │
├─────────┼─────────┼────────┼────────┼───────┼────────────┤
│  装货港    │         │ 前卸货港   │        │  靠 泊  │            │
├─────────┼─────────┼────────┼────────┼───────┼────────────┤
│  抵港时间   │  年 月 日  │ 开卸时间   │  年 月 日 │ 卸货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  │ 首 次  │ 天气 │    │  风浪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
│  │ 第 次  │ 天气 │    │  风浪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
│ 登│ 第 次  │ 天气 │    │  风浪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轮│      │    │    │        │        │       │            │
│  ├──────┼────┼────┼────────┼────────┼───────┼────────────┤
│ 简│      │    │    │        │        │       │            │
│ 况│ 第 次  │ 天气 │    │  风浪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
│  │ 第 次  │ 天气 │    │  风浪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
│  │ 第 次  │ 天气 │    │  风浪    │        │ 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鉴定情况(可另附页):                                                │
├──────────────────────────────────────────────────────────┤
│随附资料:1.  2.                                                │
│     3.  4.                                                │
│     5.                                                    │
├──────┬──────────────┬────────┬────────┬───────┬──────────┤
│ 联系部门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电子   │          │
│      │              ├────────┼────────┤       │          │
│ 及联系人 │              │        │        │  邮箱   │          │
│      │              │ 传  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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