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11月23日 国质检检[2009]51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3号)及《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7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进口大宗散装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大宗散装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分港卸货
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大宗散装货物分港卸货的鉴定工作,确保法定鉴定工作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及《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于同一船舶同一航次且在国内分港卸货的进口大宗散装货物所实施的数重量鉴定和残损鉴定工作。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港口系指国内卸货港。
第四条 涉及分港卸货的检验检疫机构鉴定部门(以下简称“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检验鉴定有关情况。